甲方: 乡(镇)人民政府
乙方: 原住址:
现住址: 电话:
根据《大理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需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向乙方或家属进行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
2、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生育的,给予办理《生育证》;
3、督促乙方执行原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政策,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若乙方计划外怀孕,配合现居住地督促其终止妊娠;
4、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依法对乙方实施处罚。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离开现居住地(30天以上)前,要到村委会申请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并到乡镇计生部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乙方(已婚育龄妇女)到流入地后必须服从计生部门的管理,定期(每季度一次)到计生部门进行查环查孕检查,并将查验证明(加盖当地计生服务机构的印章)寄回户口所在地乡镇计生办审验;
3、乙方(已婚育龄妇女)符合生育条件,需要在流入地生育的,必须在户籍地办理生育证后才能怀孕生育;
4、乙方预交合同履约担保金 元,合同期满,乙方未违约,由甲方退回本金。
三、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法律法规、《婚育证明》、《生育证》提供等导致计划生育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2、乙方计划外怀孕,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计划外生育的,除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履约担保金不予退还;连续6个月不寄回查验证明(加盖当地计生服务机构的印章)审验的,视为违约,履约担保金不予退还,且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补签合同;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三、云龙县出租房屋、用工者协助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
甲方: 乡(镇)人民政府
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大理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需签订以下合同。
一、甲方职责
1、向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个人)、流入人口宣传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政策法规;
2、对违反政策法规和合同规定的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个人)、流入人口实施限制和处罚;
3、为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咨询与指导,查孕、查环,办理查孕、查环证明等;
4、协助流入人口户籍所在地共同管理流入人口,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
二、乙方职责和义务
1、协助甲方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管理工作;
2、协助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要及时汇报当地计生部门;
3、发现流入人口计划外怀孕或生育应及时报告当地计生部门并协助查处;
4、协助当地计生部门收取计划外生育社会扶养费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三、违约责任
1、用工者或单位、个人出租房屋者协助管理不善,发现问题不及时汇报和查处,出现计划外生育的,由县级计生部门依法给以200元至1000元处罚,对单位还要实行“一票否决”;
2、对窝藏、包庇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或生育的用工者或出租房屋者,由县级计生部门依法给以200元至1000元处罚;
3、为加强管理,甲方向乙方收取履约保证金 元,如出现计划外生育,履约担保金不予退还。
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与流动人口终止协作关系止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二份,乡计生办一份、用工者或出租房屋者各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