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村计划生育领导组 乙方: 村 组 夫妇 根据《云龙县 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村计划生育领导组与育龄夫妇签如下协议。 一、甲方职责 1、宣传、贯彻和落实各级党委、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律和法规,负责制定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2、根据村民要求提出修改和完善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的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 3、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奖优免补”政策。 4、推行计划生育“三结合”,对独生子女户进行帮扶,做到年度帮扶有计划、有项目、有措施、有效果。 5、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投入、管理和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借支和挪用。 6、必须做到依法办事、公正执行村民自治章程。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义务 l、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知识接受生殖健康教育。 2、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提倡晚婚、晚育,严格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男女在办理结婚登记前接受乡镇计生办举办的婚前教育培训。 4、凡持优质服务证的育龄夫妇(新婚、取环生育二胎),必须在怀孕三个月内到村委会报孕情,到乡镇服务所接受优生检查,并在孕期6个月到县级服务站或妇幼保健院进行生育保健检查,未经计生部门许可,不得私自终止妊娠。 5、村民生育后,应在生育的本月内向村委会报小孩的出生时间、性别、孩次,并在3个月内(剖腹产在半年后)落实所选择的避孕节育措施(放环、结扎),及时向当地派出所申报户口。 6、流出到乡以外拟居30天以上的育龄妇女,应到村委会、乡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人员要接受居住地计生部门的管理,并按规定时间寄回流入地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孕检证明。 7、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应携带户口所在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与服务。 8、凡要办理结婚登记、生育、户口迁出、迁入、外出,必须到村委会出具证明或介绍信办理有关手续。 9、(1)已生二孩,采取放环的育龄妇女(小孩落户时)交200元的履约金;(2)已生一孩的育龄妇女在三个月内采取放环的(小孩落户时)交100元的履约金;(3)长期外出的育龄妇女,除已采取结扎措施外交500元押金。如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履约金不予退还,并按有关政策处理。 10、(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和生育证就生育孩子的,村组不出示小孩落户证明;(2)没有按照规定生育时间提前生育的,小孩落户时,每提前生育一个月交50元违约金。 三、违约责任 l、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按“一法一条例”和有关规定处理。 2、对不办理生育证就生育一孩的缴纳违约金200元,生育二孩的缴纳违约金500元。 3、领取《独生子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追回其凭证领取的各种奖励,停止其凭证享受的各种待遇。同时交纳500元违约金。 4、未到结婚年龄举行婚礼的缴纳500元的抵押金,如到办理结婚证和生育证未生育的,抵押金如数退还,如出现早育,抵押金不退,并按计划生育法处罚,如外出寻找所耗一切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5、已婚育龄妇女通知后无特殊原因不接受“三查”服务的,每少一次收违约金20元;躲避检查,弄虚作假,请人代替检查的,缴纳违约金200元;计划外怀孕(早孕、非婚怀孕、抢怀、超怀)外出躲藏的,由小组长和联系该户的协会会员找其双方父母、亲属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不听从说服教育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按省《条例》处理,村组不给予落户,并缴纳违约金500元,外出寻找所耗一切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6、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非法收养孩子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村组不给予落户,同时缴纳违约金500元。 7、对外出30天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不向组服务员或村计生工作人员报告,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超出规定时间未寄回孕检证明,缴纳违约金100元。每少一次孕检证明收违约金100元。 8、不得容留、包庇计划外怀孕或计划外生育对象。不刁难、围攻、侮辱、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违者情节较轻的,缴纳违约金500元,情节较重的除缴违约金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9、租房的外来人口有计划外怀孕或生育的,若房主不报告,处以月租金3-5倍的违约金,且以后房屋不得出租。鼓励村民举报计划外怀孕或生育的,每一例奖200元,并为举报者保密。 10、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行报复的,如毁坏农作物或财产的,由当事人负责双倍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有上述违约行为的个人与家庭,不享受村规定的一切优待,取消十星文明户的参评资格。 甲方: 村计划生育领导组 代表签字(章): 乙方: 代表签字(章): 二○○八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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