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基础工作,提高“村民自治”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保障村民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村委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成立由村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村主任为副组长,村两委成员、村宣传员、村协会负责人为成员的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组。 第四条:村领导组职责 1、宣传、贯彻和落实各级党委、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律和法规,负责制定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2、根据村民要求提出修改和完善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的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 3、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奖优免补”政策。 4、推行计划生育“三结合”,对独生子女户、双女户进行帮扶,做到年度帮扶有计划、有项目、有措施、有效果。 5、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投入、管理和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借支和挪用。 第五条:村宣传员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教育督促村民实行计划生育,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 2、自觉接受上级人口计生部门的业务指导,服从村委会的领导,负责村计划生育协会的具体日常工作。 3、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台帐(包括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台帐),确保台帐正常运转。 4、搞好人口出生等各种报表的统计上报,确保真实和及时。 5、负责对组计划生育服务员的业务管理和工作指导,检查督促组服务员履行好义务,一般情况下每月召开一次组服务员例会。 6、搞好避孕药具、出生缺陷干预用药等药物和器具的调拨和发放,满足群众的需要。 7、认真搞好计划生育合同管理。签订各种计划生育合同,特别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包括流出人员),严格收取合同履约金,并及时上缴乡镇计生办。 8、负责组织发动育龄妇女搞好以三查为主的优质服务。 9、负责搞好本村育龄妇女特别是再婚、一非一农、高寒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等重点对象的生育监控,及时发现计划外怀孕(包括早婚早孕、非婚怀孕、间隔不足怀孕和超怀),及时做工作,及时向村两委和上级计生部门报告,不得拖延或隐瞒。 10、参加群众宅基地划分、责任田调整、外出务工、户口迁移、结婚登记、社会救济和村委会干部提拔使用、评优评先等方面的审查工作,提出意见。 11、利用人口学校,定期组织不同年龄的育龄群众学习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收集育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 12、接受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分配的任务,经常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反映工作情况,提出批评意见和工作建议。 第六条:计划生育协会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协会日常工作制度,做到有计划、有分工、有活动、有记录。建立会员联系户制度和中心活动制度,每个会员联系2-3对育龄夫妇。 2、协助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组,组织会员带头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计生科普知识,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创建文明幸福家庭。 3、组织协会理事会和会员联系户,以生育、节育和不育为主线,积极为群众开展信息、生活、生育服务,经常组织会员联系户开展各项活动。 4、切实维护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收集育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村委会反映,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 5、参与村计划生育有关自治章程的修改,参与制定工作计划,参加村两委涉及计划生育方面的会议。 6、注重发挥能人作用,鼓励支持他们带领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勤劳致富。 7、关心实行计划生育贫困家庭,争取村两委在资金、技术、物资、安排就业、农村低保等方面的帮助和支持。 第七条:组计划生育服务员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 2、自觉接受上级人口计生部门的业务指导,教育督促村民实行计划生育。服从村宣传员的领导; 3、搞好人口出生等各种数据的上报,确保真实和及时; 4、搞好避孕药具、出生缺陷干预用药等药物和器具的调拨和发放,满足本组群众的需要; 5、协助村宣传员搞好计划生育合同管理。 6、负责组织发动本组育龄妇女参加以三查为主的优质服务,做到每次的普查率达80%以上; 7、负责搞好本组育龄妇女特别是再婚、一非一农、高寒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等重点对象的生育监控,及时发现计划外怀孕(包括早婚早孕、非婚怀孕、间隔不足怀孕和超怀),及时向村宣传员报告,不得拖延或隐瞒; 8、利用会议向育龄群众学习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保证宣传率达100%,计生知识和政策知晓率达95%以上,收集育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经常组织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开展活动; 9、接受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分配的任务,经常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反映工作情况,提出批评意见和工作建议。 第三章 村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育龄妇女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参加常委会举办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培训教育。 2、有权根据一法一条例和本章程规定申请生育并接受管理与服务。 3、有权在计生服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落实有效的避孕措施。 4、有权对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5、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违反政策、弄虚作假、收受贿赂工作人员,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检举。 6、对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违反计划生育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有权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有权向上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7、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妇女,有权享受政策规定的各项优待政策和奖励。 第九条:育龄妇女应履行下列义务 l、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知识接受生殖健康教育。 2、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提倡晚婚、晚育,严格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男女在办理结婚登记前接受乡镇计生办举办的婚前教育培训。 4、凡持优质服务证的育龄夫妇,应在怀孕三个月内到村委会报孕情,到乡镇服务所接受优生检查,并在孕期6个月到县级服务站或妇幼保健院进行生育保健检查,未经计生部门许可,不得私自终止妊娠。 5、村民生育后,应在生育的本月内向村委会报小孩的出生时间、性别、孩次,并在30天内落实所选择的避孕节育措施,及时向当地派出所申报户口。 6、流出到乡以外拟居30天以上的育龄妇女,应到村委会、乡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人员要接受居住地计生部门的管理,并按规定时间寄回流入地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孕检证明。 7、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应携带户口所在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与服务。 8、凡要办理结婚登记、户口迁出、迁入、外出,必须到村委会出具证明或介绍信办理有关手续。 9、(1)已生二孩,采取放环的育龄妇女(小孩落户时)交200元的履约金;(2)已生一孩的育龄妇女在三个月内采取放环的(小孩落户时)交100元的履约金;(3)长期外出的育龄妇女,除已采取结扎措施外交500元押金。 10、(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和生育证就生育孩子的,村组不出示小孩落户证明;(2)没有按照规定生育时间提前生育的,小孩落户时,每提前生育一个月交50元违约金。 第四章 奖励措施与违约责任 第十条: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l、凡符合二孩生育政策,自愿报名终身只生一个孩子家庭,夫妇一方落实安全有效的节育措施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兼证》的夫妻,依法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 2、对实行计划生育户和独生子女户,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调配宅基地、安排扶持资金、优先招生、入托等。 3、已婚育龄妇女享受每年一次的健康查体。 第十一条:村民违反计划生育的违约责任 l、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按“一法一条例”和有关规定处理。 2、领取《独生子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追回其凭证领取的各种奖励,停止其凭证享受的各种待遇。同时交纳500元违约金。 3、未到结婚年龄举行婚礼的缴纳500元的抵押金,如到办理结婚证和生育证未生育的,抵押金如数退还,如出现早育,抵押金不退,并按计划生育法处罚,如外出寻找所耗一切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4、已婚育龄妇女通知后无特殊原因不接受“三查”服务的,每少一次收违约金20元;躲避检查,弄虚作假,请人代替检查的,缴纳违约金200元;计划外怀孕(早孕、非婚怀孕、抢怀、超怀)外出躲藏的,由小组长和联系该户的协会会员找其双方父母、亲属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不听从说服教育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按计划生育法处理,村组不给予落户,并缴纳违约金500元,外出寻找所耗一切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5、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非法收养孩子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村组不给予落户,同时缴纳违约金500元。 6、对外出30天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不向组服务员或村计生工作人员报告,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超出规定时间未寄回孕检证明,缴纳违约金100元。每少一次孕检证明收违约金100元。 7、不得容留、包庇计划外怀孕或计划外生育对象。不刁难、围攻、侮辱、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违者情节较轻的,缴纳违约金500元,情节较重的除缴违约金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租房的外来人口有计划外怀孕或生育的,若房主不报告,处以月租金3-5倍的违约金,且以后房屋不得出租。鼓励村民举报计划外怀孕或生育的,每一例奖200元,并为举报者保密。 9、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行报复的,如毁坏农作物或财产的,由当事人负责双倍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0、有上述违约行为的个人与家庭,不享受村规定的一切优待,取消十星文明户的参评资格。 11、违约金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村委会按本《章程》与育龄夫妇、出租房主等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第十三条:村委会每季度公布一次违约行为和违约金收支情况。 第十四条:本《章程》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村计划生育领导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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