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办事指南

云龙县人口计生局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表

时间:2008-11-07 11:54:32  来源:  作者:

                           2008年4月

序号

类别

     

公开形式

生成日期

审核程序

责任部门

1

 

 

 

 

 

 

 

 

 

 

 

 

机构名称:云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工作职责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本县区域内计划生育人口规划,控制人口增长,提高出生人口质量,实施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行政执法和领导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开展计划生育各种避孕节育手术,生殖健康服务,办理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各种证件,兑现计划生育各种奖励抚助政策补助。指导乡村以育龄妇女为主体的计划生育协会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主要领导:设局长1人,副局长2人。

内设股室:办公室(5520010),政策法规宣传股(5520010),科技服务管理股(552604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

下属机构:县城有计划生育服务站;各乡镇设有计生办,服务所,村有宣传员,组有服务员。

办公地址:县人口计生局(人民路46号县政府办公大楼4楼)联系电话:5520010,县计划生育服务站(文笔路)联系电话5520001

 

 

 

 

 

 

 

领导信息

张玉森局长,负责全盘工作和重点工作,分管办公室;李照堂副局长,负责政策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计生宣传教育,计生协会,分管政策法规宣传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杨迎春副局长,负责计生服务站所,分管科技服务管理股。

 

 

 

 

2

 

 

 

 

 

 

 

 

 

 

 

 

年度工作:主要完成州政府对县政府人口责任目标管理责任书,涉及人口出生控制和人群目标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利益导向机制和各种指标。

重点工作:控制人口数量稳定低生育水平;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行政执法;农村独生子女奖优免补;开展以育龄人群为主体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推行生殖健康,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推行农村计划生育户的合同管理。

“十一五”规划:到2010年全县总人口控制在21万人以内,年均人口净增不超过1100人;平均人口出生不超过2300人,自然增长率平均不超过6‰,计划生育率达97%以上,综合节育率达88%以上,实施“关爱女孩行动工程”使出生婴儿性别经保持正常;实施“人口出生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干预、优质服务”三项工程,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为育龄群众优质服务水平,争取国债资金项目,改扩建服务站所,使服务站所业务用房面积达4605平方米,比“十五”期间增加50%,切实加强其装备水平和服务能力,使育龄群众享受基本的生殖健康服务。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建立调控有力,管理有效机制,在农村加快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在城填积极建立和完善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计划生育管理机制。

 

 

 

 

3

 

 

 

 

 

 

 

 

 

 

 

 

 

 

1、涉及本部文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9月1日执行)

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9月1日执行)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2年9月1日执行)

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颁布,1999年1月1日执行)

2、涉及本部门的地方性法规。

1)《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1日执行)

2)《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云政发〔2002〕110号)(2002年9月1日执行)

3)《云南省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1991年12月1日执行)

4)《云南省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管理体暂行办法》(1991年12月1日执行)

5)《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2004年4月1日执行)

6)《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2006年7月1日执行)

7)《云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1998年1月1日执行)

8)《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的通知》(2004年6月1日执行)

9)《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2006年3月1日执行)

3、涉及本部门的本级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调整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干标准的通知》(云政发〔2002〕29号)(2002年1月1日执行)

2)《关于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标准的通知》(县政府办云政办法〔2003〕84号)(2004年1月1日执行)

3)《关于全县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计划生育工作实“黄牌警告”制度的通知》(云党办发〔2003〕25号)(2003年5月执行)

4)《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考核的实施意见》(云计生联发〔2003〕10号)(2003年6月1日执行)

 

 

 

 

4

财政信息

财政预决算

县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由县财政预算拨付和上级主管部门投入,要求与社会经济发展同步增长,经费投入使用情况接受县审计局审计。

 

 

 

 

5

动态信息

统计数据

1、出生人口、计划生育手术实行年终统计报告制度;

2、日常各种人口数据统计实行月、季、年终统计报告制度。

 

 

 

 

 

6

政府事项

 

 

 

 

行政执法

1、超生处理。

1)农业人口夫妻超生1个孩的,按上年全州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8倍对夫妻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扶养费;非农业人口夫妻超生1个孩子的,按全省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10倍对夫妻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扶养费;工作人员超生的除征收社会扶养费外,开除公职;

2)超生两个孩子的加倍征收社会扶养费。

3)违法生育人员实际收入高于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超过部分为基数加收3倍的社会抚养费。

2、其它违法生育处罚。

1)生育间隔不到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处500—2000元以下罚款;无《生育证》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处200—1000元罚款。

2)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处5000—10000元以下罚款,再按超生征收社会扶养费。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处罚

1)逾期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处300—500元以下罚款;流动人口在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怀孕或者生育的对用人单位处200—1000元以下罚款;流动人口在出租房违反规定怀孕或者生育,对出租房房主罚200—500元罚款。

2)医疗、保健机构,接受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产前检查分娩时应当查验《婚育证明》、《联系卡》如违反造成计划外生育的,对医疗保健机构处500—1000元以下罚款。

3)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如违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20000元以下罚款。

 

 

 

 

 

 

 

 

 

 

 

 

1、办理生育证。

1)一孩生育证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须由女方通过本人所在单位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并交验结婚证,身份证及有关婚姻证明,填写《生育证明申请表》,单位或村委加注审核意见,到所在乡镇政府计生办办理一孩生育证。收生育证工本费3元。

2)二孩生育证由县人口计生局审查批准,与办理一孩生育证程序相同,须单位或村委、乡镇计生办加注审查意见,由乡镇计生办统一到县计局办理或个人到县局办理,收二孩生育证工本费3元。

3)夫妻一方户口不在本县的,生育证在本县或异地领取的,须出示异地他(她)方婚育证明材料(必须是县级人口计生局的证明材料),方可到本乡镇或异地计生部门领取生育证。

2、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夫妻双方须提交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或者其它婚姻证书,收养证,双方照片(各2张),填写申请表,由单位或村委、乡政府计生办加注审查意见,到县计生局办理独生证。

2)夫妻一方在异地,应由异地一方提供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证明材料,方可领取独生证。

3、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出本县外出打工18岁以上人员,须到本乡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照片填写《云南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村委审查方可办理婚育证明,到异地后交计生部门查验。

2)夫妻双方或已婚育龄妇女出本县外出打工的,除提交上述的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交生育情况,节育情况和与本乡镇签定计划生育合同情况的证明材料,方可办理婚育证明,到异地后交计生部查验,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管理,同时每季度向原户籍所在地计生办报告避孕节情况。

4、办理奖优免补《兑现证》

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家庭父母或年满60周岁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凭独生子女证和身份证,方可到乡计生办办理《兑现证》,享受计划生育奖优免补政策待遇。

2)奖:农业人口夫妇凭《独生证》、户口簿当年一次性奖1000元,到乡镇计生办领取奖金。

3)“优”农村独生子女初中升高中报考州级中学的加10分,报考本县中学的加20分;高中考本省大专院校的加20分;具体办理程序,由所在学校填报《加分申报表》经村委、乡镇政府、派出所审查,县计生局审核报县教育局办理。

4)“免”(教育奖学金),实际是奖励给独生子女父母,除复读生外,凡在学校就读的小学、初中生,每年奖励给农村独生子女父母教育奖学金小学160元,初中260元,独生子女父母凭《兑现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填报《大理州农业人口独生子女教育优待事项申请表》,村委、乡镇政府加注意见,县计生局审核,由乡镇计生办兑现给独生子女父母教育奖学金。

5)“补”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时,凭独生证、户口本,填报《全国农村部门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由乡、村加注意见,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县人口计生局审查复核,方可办理补助享受待遇,具体补助是:独生子的父母每人每年600元,独生女的父母每年每人700元,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每人每年750元的养老生活补助,补助至父母亡故为止。

5、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

独生子女病残儿满3周岁,达到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标准的,由独生子女父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各种医疗证明材料,填写《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申请表》,由单位或村委、乡政府逐级审查批准,并提交县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组(县计生局),进行初级鉴定,经初级鉴定达病残儿鉴定标准的,报州级鉴定组鉴定(每年两次),得出鉴定结论,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由村级公示,无异议的县计生局下文,批准同意再生一个的文件,独生子女病残父母方可办理生育证。凡未经批准而先行怀孕,按计划外处理。

6、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节育手术并发病鉴定,确属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后遗症的才能鉴定,凡要求鉴定者,必须向所在单位或村委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采取节育手术的时间、地点、原施术单位,术后不适的症状,临床诊断证明和本人要求,并经村委、乡镇计生部门签署意见报县计生局审查,提交鉴定小组受理,经鉴定小组鉴定确属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由县计生局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和治疗费用。非节育手术并发症引起的其他病症由本人自理。

 

 

 

 

 

 

 

 

 

7

 

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

本县农村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城填、无业居民育龄妇女,凡涉及避孕节育,生殖健康保健,出生缺陷预防等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项的,请到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各乡镇计生服务所进行咨询和享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免费服务。

 

 

 

 

 

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