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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口计生局收费服务项目

时间:2008-11-07 10:25:09  来源:  作者: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征收社会扶养费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严格按照《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执行。1、非农业人回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分别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的5至10倍计征。2、农业人口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分别按照大理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州农民人均纯收入的 5至 8倍计征。3、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方是非农业人口,另一方是农业人口的,按照上述一、二款分别计征。4、违法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违法生育子女数的倍数计征。违法多生育人员,本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地州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以其超过部分为基数加收3倍的社会抚养费。
   (三)按照《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处罚标准。1、生育间隔不满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2、拒不补办生育证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3、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女子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4、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其它妨害计划生育管理的行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按照国家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处罚标准。1、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处罚500元以下罚款。2、伪造、出卖或骗取婚育证明的,处罚1000元以下罚款。3、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处 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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