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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8-10-05 22:48:27  来源:  作者:云龙县人口与计划生育网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送国务院审议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8年7月6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修订草案送审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LDRK@chinalaw.gov.cn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

  一、修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经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26日国家计生委发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这是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第一部国务院行政法规。1998年进行修订后,再次发布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至今已经十年。实践证明,《办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是正确的,有关规定在规范基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起到了很好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十年来,随着经济社会背景的变化,流动人口本身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都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基层反映,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新阶段,流动人口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难点。 

  目前我国流动人口总量大约为1.5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涉及流出地、流入地两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区域间配合协作制度不完善,制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开展。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管理难到位,导致流动人口的违法生育比例较大、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二是服务难到位,使得流动人口、农民工在流入地难以获得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三是维权难到位,流出地仍然存在搭车收费、强令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等侵权行为,流动人口、农民工,特别是其中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状况堪忧。面对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上加以解决,亟需通过修订《办法》来解决和规范基层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中存在的诸如管理与服务对象的界定、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的责任、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导向以及工作保障条件的落实、部门综合治理职责等突出问题。

  
二、指导思想 

  党的十七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对做好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中央《决定》把"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作为新时期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五大任务之一,强调"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据此,修订《办法》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依法治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央《决定》和国发[2006]5号文件精神,以维权、服务为主线,以落实部门责任、推进综合管理为重点,明确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责任,规范管理行为,加大服务力度,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的合法权益,为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新体制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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